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4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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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劉素齡即劉杜金桂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劉士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