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8-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5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2號
異 議 人 林岳洋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依
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