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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2號

異 議 人 林岳洋

相 對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15日裁定,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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