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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2-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王喜美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忠和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潘建羽

聲 請 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再轉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恭化

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南僑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共有物之簡易修繕或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民法第820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遺失之共有股票單獨聲請公示催告,應屬適法,准對於持有附表1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2所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3所示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表4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附表5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

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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