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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2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黃曉茜

代 理 人 黃澤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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