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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邱夙慧即余俊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邱志宏柯文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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