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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吳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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