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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7-09)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消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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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債 務 人 林美玲

代 理 人 楊恭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美玲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起開始開始清算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3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1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7頁、本院卷第47頁)、民國112至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8-19頁、本院卷第45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調解卷第20-22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投保相關資料(見調解卷第23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投保相關資料(見調解卷第24-25頁、本院卷第53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6頁、本院卷第97-98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第27-28頁)、本院114年3月12日士院鳴114司執速11402字第1144023741號執行命令(見調解卷第29-30頁)、郵局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見調解卷第31-32頁)、臺中市政府114年7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54310號函(見調解卷第33頁)、臺中市政府109年3月31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955100號函(見調解卷第34頁、本院卷第89-90頁)、臺中市政府112年1月18日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2000號函(見調解卷第35頁)、收入切結書(見調解卷第36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見調解卷第37頁、本院卷第81-87頁)、信用卡消費明細(見本院卷第59-78頁)、臺中市政府112年1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2000號函(見本院卷第91-94頁)、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5頁)為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55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17日台壽字第1150016618號函暨投保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29-35頁)、富邦人壽115年6月29日陳報狀暨投保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37-40頁)、南山人壽115年7月3日南壽保單字第1150024754號函暨投保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101-105頁)可稽。

(二)參酌債務人現年65歲,居住在臺北市大同區,自陳目前無工作收入,由家人每月資助生活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依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7,750元之1.2倍即2萬1,30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足認債務人每月收入實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還款,且債務人名下除自述曾經拍賣但無人應買之房地1筆及保單價值準備金8,458元(見本院卷第38、42頁),別無其他財產,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647萬8,704元(見調解卷第6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清算,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