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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2-2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龍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采蓉

代 理 人 江欣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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