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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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劉哲瑀
訴訟代理人 陳台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