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7-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2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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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陳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0-NX-00069157-4 1 24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2-NX-00090667-1 1 26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3-NX-00103001-4 1 29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4-NX-00132218-0 1 31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5-NX-00154924-5 1 42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86-NX-00169993-8 1 70 合計 6 222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