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8-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2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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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曲育嫺(即鄧建華之受遺贈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原為聲請人曲育嫻之遺贈人鄧建華所有,惟鄧建華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死亡前,業已藉由代筆遺囑將上開股票遺贈予聲請人,而上開股票因遺失,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等情,有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代筆遺囑等件在卷可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94216-5 1 1,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94217-7 1 1,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94218-9 1 1,000 合計 3 3,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懌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