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2026-07-02)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07-02
案號: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店小字第42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 告 呂易韋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42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於中
華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日在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新店簡易庭第二樓、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容慈書記官 黃亮瑄通 譯 葉明翰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5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8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黃亮瑄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