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6-23
案號:審交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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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顏麗玲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被 告 葉仲其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葉仲其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
第4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主張被告等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法 官 簡志宇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