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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3-16 案號:審交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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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楊雅雯

被 告 周利民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0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應負僱用人或共同侵權

行為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

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法 官 徐煥淵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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