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6號

原 告 阮靖善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潘凌宏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廖育賢

被 告 湧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於第一審程序時,誤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明忠」記載為「谷元宏」,爰請求裁定更正等語。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育婷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中關於被 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欄 『谷元宏』 『蔡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