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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8-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8-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建元紙器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建元紙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元政

債 務 人 蕭淑丹

一、⑴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蕭淑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債務人建元紙器有限公司、朱元政、蕭淑丹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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