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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2025-08-0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01 案號:消債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解雲潔

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補字第287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6月1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

,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10月11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84號裁定保全處分,於翌日(12)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4年 8月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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