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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3-05)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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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以慈即許美卿

代 理 人 賴祺元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游淯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劉獻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以慈即許美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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