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2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林億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1,376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收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向原告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9年8月30日止,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即2.295%,並於基準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借據第7條、第8條約定,於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內,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款至114年12月,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見卷第15頁至28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經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孫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