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6-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5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洪駿青
洪周蟬
一、債務人洪駿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05,08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洪駿青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周蟬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