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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3-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帝磐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温沛晴

相 對 人 帝磐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茂賢

相 對 人 莊振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858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00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連帶負擔,業已確定,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於前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58元,業由聲請人預納,依判決所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揭說明,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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