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6-06-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
原 告 何燕琪
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就執行債務人林美麗
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於新臺幣(下同)
8萬5818元,及自民國88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2581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