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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中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原小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成法

被 告 吳明仁(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

吳明機(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

吳明憲(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

吳明潔(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

吳明靜(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68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下稱被繼承人李麗珠)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詎被繼承人李麗珠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又被繼承人李麗珠於114年7月17日死亡,依法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借款餘額查詢單、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26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依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