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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6-06-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345號

原 告 何燕琪

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就執行債務人林美麗

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於新臺幣(下同)

8萬5818元,及自民國88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2581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