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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中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告 鉅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54,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24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170元(計算式:154,9

26+1,244=156,1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4,926元) 1 利息 15萬4,926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4月28日 (119/365) 2.295% 1,159.21元 2 違約金 15萬4,926元 115年2月1日 115年4月28日 (87/365) 0.2295% 84.75元 小計 1,243.96元 合計 15萬6,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