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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8-27 案號: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被 告 秦曉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0,49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電腦帳、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5,400元,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