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08-26
案號:交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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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陳昱嘉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立峰
被 告 黃俊榮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82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