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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08-26 案號:交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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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陳昱嘉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立峰

被 告 黃俊榮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82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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