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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7-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張筱琪

相 對 人 郭佳展即嘉北茶行

高秉聖林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郭佳展即嘉北茶行、林芷萱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佳展即嘉北茶行、高秉聖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佰參拾肆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8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郭佳展即嘉北茶行、林芷萱連帶負擔百分之96,餘由相對人郭佳展即嘉北茶行、高秉聖連帶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48元,且已由聲請人先行預納,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郭佳展即嘉北茶行、林芷萱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7,614元(計算式:18,348元×96%≒17,614元)、相對人郭佳展即嘉北茶行、高秉聖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34元(計算式:18,348元-17,614元=734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