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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金豬禮盒食品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金豬禮盒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聖惠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上 訴 人 胡翠華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王致幃即王宏男之繼承人

被 上 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4月3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