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8-1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債 務 人
即 債務人 丁坤美
代 理 人 蘇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丁坤美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積欠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608,068元,因無法清償債務,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後調解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已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77號卷宗確認無訛。
㈡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合計約10,922,584元(參附表,內容為債權人所陳報,均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㈢查聲請人為民國60年生,現年55歲,現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為33,274元【以聲請人陳報之114年2月至9月員工薪資單計算,並算入「借支」、「代付款」項目;計算式:31,309元+34,389元+33,469元+34,349元+33,389元+32,349元+33,509元+33,429元=266,192元,266,192元÷8=33,274元】,另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8,618元。
㈣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汽車1台,為91年出廠,現剩餘價值應甚低;保險契約部分,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於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二十年繳費守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16,347元,有該公司中文投保證明可佐,另同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不分紅定期壽險、美滿康順外幣終身壽險,解約金分別為26,177元、美金3,214元(以臺灣銀行115年8月18日美金現金買入匯率31.545計算,約為101,386元,元以下4捨5入),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0日南壽保單字第1150011327號函可參,而聲請人為要保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鑫彩終身壽險保單(被保險人為丁○○),解約金約為56,378元,有115年3月25日國壽字第1150036289號函附卷可參,其餘保險契約均無解約金,就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之金額約為300,288元;另聲請人於臺灣銀行存款餘額為847元、臺灣土地銀行存款餘額為40,391元、中華郵政存款餘額為28,022元,共69,260元。另聲請人於聲請前置調解前之114年6月5日至114年6月16日間尚有提領多筆款項共55萬元,未陳明提款原因,應一併算入。
㈤聲請人現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約為10,922,584元,已如前述,扣除上述
㈣之各項金額後,金額為10,003,036元【計算式:10,922,584元-300,288元-69,260元-550,000元=10,003,036元】,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約33,274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後,僅餘14,656元【計算式:33,274元-18,618元=14,656元】,縱使每月固定將剩餘金額全額用於清償,仍需約57年始可清償完畢【計算式:計算式:10,003,036元÷14,656元÷12月≒57年】,聲請人顯無法於短期內清償全數債務,且其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持續增加中,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至於聲請人名下實際保單、有價證券、汽機車是否應折算價額計入清償計畫、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及收入,薪資是否逐年提高等情,仍宜由本院司法事務官續為調查。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其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8月19日下午4時整公告。
附表:債權金額 編號 債權人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本金及利息(新臺幣)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9,695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6,936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1,438元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65,398元、 1,771,450元、 1,067,667元 合計 10,922,5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