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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6-08-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園二十六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宣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睿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9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