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糾紛(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南司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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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皇家格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睿維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糾紛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積欠相對人之債務1,333,336元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因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4日內補正此部分之欠缺,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所為之調解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9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