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7-09
案號: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6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陳玥臻
被 告 謝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橋小字第61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13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