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7-09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6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陳玥臻

被 告 謝采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橋小字第61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13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