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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2025-12-2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南消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田偉廷

被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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