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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盛鴻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心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

連帶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