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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7-03)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03 案號: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君

被 告 陳慧蘭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安南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0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7月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 薇書記官 謝婷婷通 譯 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67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130元自民

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