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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鳴響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渝淇

相 對 人 鳴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2,051元整,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72,05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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