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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林嘉國

代 理 人 林哲健律師

相 對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

調字第2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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