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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8-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高萓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宛芸

相 對 人 高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仁 籍設臺北市○○區○○街0號十一樓 之0(臺北○○○○○○○○○)

相 對 人 詹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