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8-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4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蔡宛芸
相 對 人 高萓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守仁 籍設臺北市○○區○○街0號十一樓 之0(臺北○○○○○○○○○)
相 對 人 詹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