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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執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19號

異 議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林玟妗即林瑞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

2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81287號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81287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5月1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9日對原處分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雖函覆為健康保險,卻未見詳細說明,執行處逕認系爭保單為健康保險不予執行,將製造漏洞使債務人將財產隱匿名為健康傷害保險,實為一般商業保險之中;系爭保單名稱為終身壽險,明顯為人壽保險而可強制執行,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之立法理由即認健康傷害保險契約僅有少量解約金,故不予執行,系爭保單解約金卻高達42萬元;縱系爭保單部分確為健康傷害保險,為兼顧債權人權益,應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就系爭保單非健康險條約部分終止換價。為此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又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保險契約內容包含健康險性質,即應認屬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健康保險契約,而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不因保險契約所列險種為人壽保險或其他種類保險而有別。

四、經查:

㈠異議人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4629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1934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案件受理,並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執行處於113年4月29日對南山人壽公司核發扣押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在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南山人壽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年金、紅利、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嗣南山人壽公司於115年4月23日陳報系爭保單為健康險,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異議人不服,爰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等件核閱無訛。

㈡查系爭保單名稱雖為「南山康寧終身壽險」,惟經本院函詢南山人壽公司,其函覆之函文說明欄記載:「一、系爭保單主約為健康保險,係依該保單於壽險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承保通報所列主約險種分類為認定依據,先予敘明。二、經查上開保單主約之保險給付項目,雖兼具壽險保障及健康保險保障,屬綜合型保險商品,惟依其商品設計架構、核保評估方式等因素,仍歸類為健康保險。另該主約於商品設計上,係以綜合型保險整體存在為前提,並未區分得以分別辦理異動之獨立保險部分。惟於被保險人發生『重大疾病』保險事故,並經本公司依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該主約始轉為單純人壽保險保障而繼續存續,又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並將依程序於壽險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通報主約險種分類變更為人壽保險。是以,於本公司尚未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前,無論該主約之人壽保險保障或健康保險保障之佔比如何,均不得就其中任一部份單獨終止換價。此有南山人壽公司115年7月8日南壽保單字第1150025583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揆諸上開說明,系爭保單既為健康險性質,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異議人主張系爭保單主約性質為人壽保險、非屬健康險性質部分仍得分開解約予以強制執行等節,均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就相對人所有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