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鴻福盛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蔡學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福盛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卓諺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28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5,46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