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超乎創意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吳照國

相 對 人 超乎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龍

相 對 人 謝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伍拾

壹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3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8,65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