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14)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東和文創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章宏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23,3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4,44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壹、程序方面:查兩造已於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就該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23、31、35、44、5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東和文創有限公司(下稱東和文創公司)邀集被告章宏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筆共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兩造並約定,被告東和文創公司應按月於每月23日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東和文創公司積欠本金共5,323,3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章宏理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清償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附表一所示。
二、被告答辯:對借款無爭執,但目前無收入無法償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訴卷第124頁),且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利率歷史資料在卷足憑(見訴卷第13-87頁),堪予採信。被告辯稱:其目前無收入無力還款等語,則屬執行問題,與原告請求有無理由無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附表一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 類別 週年利率 起算日 截止日 1 6,112元 利息 6.81% 115年1月23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681% 115年2月24日 115年8月23日 違約金 1.362% 115年8月24日 清償日 115,951元 利息 6.81% 115年1月23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681% 115年2月24日 115年8月23日 違約金 1.362% 115年8月24日 清償日 2 123,967元 利息 2.22% 115年1月23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222% 115年2月24日 115年8月23日 違約金 0.444% 115年8月24日 清償日 1,173,925元 利息 2.22% 114年11月23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222% 114年12月24日 115年6月23日 違約金 0.444% 115年6月24日 清償日 3 133,572元 利息 2.22% 114年12月23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222% 115年1月24日 115年7月23日 違約金 0.444% 115年7月24日 清償日 1,232,611元 利息 2.22% 114年11月23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222% 114年12月24日 115年6月23日 違約金 0.444% 115年6月24日 清償日 4 507,449元 利息 2.22% 114年11月23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222% 114年12月24日 115年6月23日 違約金 0.444% 115年6月24日 清償日 2,029,810元 利息 2.22% 114年11月23日 清償日 違約金 0.222% 114年12月24日 115年6月23日 違約金 0.444% 115年6月24日 清償日
附表二
編號 原借款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1 1,000,000元 110年8月23日 115年8月23日 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3.5%機動計息 2 2,000,000元 113年1月25日 118年1月25日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機動計息 3 2,100,000元 4 3,9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