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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林振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

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以

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上訴聲明記載「原判決廢棄」,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未表明應如何變更之聲明,上訴人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如係針對起訴範圍提起上訴(原告為全部敗訴),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萬9,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7,842元,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