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2026-06-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29
案號: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高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