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1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13
案號: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4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藍方妤
被 告 王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