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款項(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
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再補繳1,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