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被 告 王郁樺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萬879元(
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0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萬9,572元) 1 利息 5萬9,396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5月11日 (41/365) 14.2% 947.41元 2 利息 2萬4,146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5月11日 (41/365) 13.24% 359.11元 小計 1,306.52元 合計 9萬879元